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院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四条 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 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长)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 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四)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协助学校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第六条 分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的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妥善处置应急情况,迅速报告火险火警。
第八条 学院每年要逐级签订下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条 学院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用火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
(二)固定火源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到校区消防科办理审批手续;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四)作业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消防档案管理
(一)学院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
(二)消防档案要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图表清晰、字迹工整;
(三)消防档案应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与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灭火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各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 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 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十六条 学院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