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公务采购管理,保证日常办公需要,本着“物尽其用,节约为本,严格管理,过程透明,防范风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务采购,是指用于办公及事业发展需要,从学院行政经费中列支所购买的产品及劳务,包括:
(1)日常办公用品,如打印纸、硒鼓、墨盒、中性笔、矿泉水等;
(2)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用品,如打印机、电脑、桌、椅、柜子等;
(3)常规接待用车、住宿、用餐等。
(4)差旅机票。
(5)招生推广等。
第三条 学院成立公务采购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院行政副院长、学院纪委委员、学院财务工作人员、学院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项目申请人等5人组成。
第四条 公务采购小组职责:
(1)负责具体采购,每项采购不得少于3人参与;
(2)对于日常办公用品,公务采购小组按照货比三家择优的原则,指定一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供货方,定期结账。
(3)每次采购需做好记录。
第五条 学院公务采购程序:
申请人按分类填写申请表,一次采购金额在1千元以下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行政副院长审批;预算金额在1千元到1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签字,报行政副院长审批;预算金额在1万元到5万元的,由分管院领导报党政联席会讨论;预算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参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程序由学院组织招标,由学院公务采购小组组织实施;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按照《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报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集中采购。
第六条 属于固定资产采购的,必须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登记,明确保管人和使用人,并由申请人履行固定资产报销手续。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签字或学院、学校集中采购。
第八条 申请人一般需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公务采购一般不允许个人垫付现金,可以提前借款,采购完成后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报销转账手续。
第九条 未经申请私自购买的办公用品,学院一律不予以报销,突发急需办理的,要及时和相关领导沟通,以不耽误工作为主,特事特办。
第十条 常用消耗品可少量库存备用,学院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和出入库登记,所需物品由综合办公室按流程配置。库存物品定期盘点,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库存,保证正常的办公及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 常规出差机票、接待用车、住宿、用餐等以符合财务标准并满足具体公务需求综合考虑,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参与学院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严禁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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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