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严明学习纪律,规范学籍管理,结合《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学院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办理请假,请假手续最终需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两周之内可携带请假证明来校报到。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超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依据教育部考生录取数据对其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教务处对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院学籍。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对以上情况的处理,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新生入学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复查合格方可进行学籍注册。患有疾病不宜在学校学习者,经教务处审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但其不具有学院学籍。在保留入学期间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复查合格诊断书,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或者无不可抗力原因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每学年开学两周内按时到校,确认学籍并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学生应在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本(专)科各专业的学制由教育部统一规定,本科学生一般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专科学生为三年。
第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九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提前或不能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不能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指导下可进行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获得批准的可继续在校学习。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为一学年,最多只可申请两次。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条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休学和修业年限。
第三章转专业
第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符合学校招生政策,高考成绩特别优秀,获学院新生入学奖学金者;
(二)按照学校特殊专业在校生选拔计划,达到相关选拔要求者;
(三)经学校统一组织考试选拔转专业相关专业录取者;
(四)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
(五)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者;
(六)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十二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
(二)经我校选拔录取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
(三)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
(四)入学满二学年的学生;
(五)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六)有转学经历者;
(七)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经审查合格允许转专业的学生,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学校组织统一调整专业者,由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章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出或转入我校。申请转入我校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我校指定医院(学院第一临床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十五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出(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我校学生转出程序及办法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学院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院长在申请书上签字,送交教务处。
(二)学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转学)调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经学校校长会议讨论同意,校长签署意见后,报请吉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七条外校本科生拟申请转入我校,按教育部及吉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拟转入的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的审核由教务处审核,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等条件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召开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教务处将转学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转学申请批准后,由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五周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学院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在校的各种补贴停发,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学籍变动通知单》,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继续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由学院在《学籍变动通知单》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三)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学年最低分的:第一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25学分者,第二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55学分者,第三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85学分者,第四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15学分者,第五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45学分者。正常学制为五年的,第六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70学分者。
(三)在学期间被第二次予以退学警告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或取消学籍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退学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取消学籍由学校出具取消学籍决定书,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不办理退学手续的,15日内学校注销其学籍。退学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校年限超过规定学制两年仍有课程不及格,按结业离校,不换发毕业证书。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相差学分即达到专业总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对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发给退学决定书;在校学习年限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有一年及以上完整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按照程序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三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符合毕业、结业及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宣布证书无效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八章其它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1版)同时废止。其他校内有关文件涉及学籍管理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主。
第三十五条对专科(高职)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严明学习纪律,规范学籍管理,结合《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学院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办理请假,请假手续最终需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两周之内可携带请假证明来校报到。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超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依据教育部考生录取数据对其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教务处对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院学籍。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对以上情况的处理,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新生入学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复查合格方可进行学籍注册。患有疾病不宜在学校学习者,经教务处审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但其不具有学院学籍。在保留入学期间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复查合格诊断书,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或者无不可抗力原因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每学年开学两周内按时到校,确认学籍并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学生应在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本(专)科各专业的学制由教育部统一规定,本科学生一般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专科学生为三年。
第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九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提前或不能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不能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指导下可进行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获得批准的可继续在校学习。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为一学年,最多只可申请两次。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条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休学和修业年限。
第三章转专业
第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符合学校招生政策,高考成绩特别优秀,获学院新生入学奖学金者;
(二)按照学校特殊专业在校生选拔计划,达到相关选拔要求者;
(三)经学校统一组织考试选拔转专业相关专业录取者;
(四)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
(五)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者;
(六)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十二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
(二)经我校选拔录取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
(三)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
(四)入学满二学年的学生;
(五)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六)有转学经历者;
(七)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经审查合格允许转专业的学生,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学校组织统一调整专业者,由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章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出或转入我校。申请转入我校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我校指定医院(学院第一临床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十五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出(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我校学生转出程序及办法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学院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院长在申请书上签字,送交教务处。
(二)学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转学)调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经学校校长会议讨论同意,校长签署意见后,报请吉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七条外校本科生拟申请转入我校,按教育部及吉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拟转入的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的审核由教务处审核,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等条件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召开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教务处将转学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转学申请批准后,由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五周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学院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在校的各种补贴停发,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学籍变动通知单》,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继续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由学院在《学籍变动通知单》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三)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学年最低分的:第一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25学分者,第二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55学分者,第三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85学分者,第四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15学分者,第五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45学分者。正常学制为五年的,第六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70学分者。
(三)在学期间被第二次予以退学警告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或取消学籍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退学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取消学籍由学校出具取消学籍决定书,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不办理退学手续的,15日内学校注销其学籍。退学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校年限超过规定学制两年仍有课程不及格,按结业离校,不换发毕业证书。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相差学分即达到专业总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对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发给退学决定书;在校学习年限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有一年及以上完整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按照程序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三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符合毕业、结业及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宣布证书无效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八章其它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1版)同时废止。其他校内有关文件涉及学籍管理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主。
第三十五条对专科(高职)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严明学习纪律,规范学籍管理,结合《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学院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办理请假,请假手续最终需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两周之内可携带请假证明来校报到。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超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依据教育部考生录取数据对其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教务处对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院学籍。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对以上情况的处理,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新生入学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复查合格方可进行学籍注册。患有疾病不宜在学校学习者,经教务处审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但其不具有学院学籍。在保留入学期间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复查合格诊断书,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或者无不可抗力原因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每学年开学两周内按时到校,确认学籍并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学生应在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本(专)科各专业的学制由教育部统一规定,本科学生一般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专科学生为三年。
第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九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提前或不能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不能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指导下可进行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获得批准的可继续在校学习。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为一学年,最多只可申请两次。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条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休学和修业年限。
第三章转专业
第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符合学校招生政策,高考成绩特别优秀,获学院新生入学奖学金者;
(二)按照学校特殊专业在校生选拔计划,达到相关选拔要求者;
(三)经学校统一组织考试选拔转专业相关专业录取者;
(四)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
(五)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者;
(六)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十二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
(二)经我校选拔录取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
(三)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
(四)入学满二学年的学生;
(五)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六)有转学经历者;
(七)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经审查合格允许转专业的学生,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学校组织统一调整专业者,由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章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出或转入我校。申请转入我校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我校指定医院(学院第一临床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十五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出(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我校学生转出程序及办法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学院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院长在申请书上签字,送交教务处。
(二)学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转学)调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经学校校长会议讨论同意,校长签署意见后,报请吉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七条外校本科生拟申请转入我校,按教育部及吉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拟转入的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的审核由教务处审核,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等条件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召开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教务处将转学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转学申请批准后,由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五周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学院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在校的各种补贴停发,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学籍变动通知单》,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继续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由学院在《学籍变动通知单》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三)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学年最低分的:第一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25学分者,第二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55学分者,第三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85学分者,第四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15学分者,第五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45学分者。正常学制为五年的,第六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70学分者。
(三)在学期间被第二次予以退学警告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或取消学籍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退学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取消学籍由学校出具取消学籍决定书,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不办理退学手续的,15日内学校注销其学籍。退学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校年限超过规定学制两年仍有课程不及格,按结业离校,不换发毕业证书。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相差学分即达到专业总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对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发给退学决定书;在校学习年限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有一年及以上完整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按照程序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三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符合毕业、结业及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宣布证书无效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八章其它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1版)同时废止。其他校内有关文件涉及学籍管理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主。
第三十五条对专科(高职)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